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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充日报社广告公司、四川天地传媒有限公司与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日报社广告公司,四川天地传媒有限公司,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543号原告南充日报社广告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何晓东,经理。原告四川天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蒋芳,执行董事。被告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杨保林,执行董事。原告南充日报社广告公司、四川天地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广告、专题发布合同”及刊登广告的事实,2012年至2014年6月,被告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共刊发广告13次,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广告发布费合计为人民币27万元,参加我公司组织的房交会活动费用2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公告刊登当月月底,被告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我公司多次催收均未支付上诉款项。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2012年至2014年6月在《南充日报》、《南充晚报》刊登广告13次的广告费欠款合计为人民币27万元、参加我公司组织的房交会活动费用2万元;2、由被告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被告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均由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移送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南充日报社广告公司、四川天地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