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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26财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明东与毛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明东,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财保416号申请人朱明东,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毛勇,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毛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帐户62×××80内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朱明广位于道口东关烧鸡街东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商品楼(产权证号: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毛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帐户62×××80内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