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法执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宝成与李亚芹、王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芹,王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170号请执行人张宝成,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罕山小区5号楼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李亚芹,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罕山小区5号楼4单元502室。被执行人王艳芬,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天骄宾馆。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209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艳芬名下的位于大板镇一区罕山路西,房产证号为06-1-07476丙的房屋依法进行扣押,现因扣押期限已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艳芬名下的位于大板镇一区罕山路西,房产证号为06-1-07476丙的房屋及院落。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016年9月21号到2018年9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