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沂南县依汶镇埠口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学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学孔,沂南县依汶镇埠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学孔,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福,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沂南县依汶镇埠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依汶镇埠口村。法定代表人:王道海,村主任。再审申请人王学孔因与沂南县依汶镇埠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埠口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三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学孔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证明,3万元借款系用于交纳承包费,原审认定为普通借款错误。申请人具有优先承包权,被申请人将河滩地转为家庭承包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王学孔承包的涉案土地是荒滩,约定的承包费每年2800元,承包期限为10年,故王学孔对涉案荒滩的承包系其他方式承包,应依据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涉案合同到期后,王学孔应按合同约定返还土地,因此原审判决王学孔返还涉案土地并支付欠付的承包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王学孔主张,埠口村委向其借款3万元系收取的承包费,与欠条上注明的内容不符,埠口村委会也不认可,双方就续签合同并未达成一致。王学孔提交的视频资料不能证明埠口村委会负责人认可3万元借款是收取的承包费,故其主张不成立。王学孔主张其具有优先承包权,但并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综上,王学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学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传毅代理审判员 谢 醒代理审判员 王 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