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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张丰东、赵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丰东,赵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881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645727。负责人:张连怀,行长。被告:张丰东,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赵金花,女,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张丰东、被告赵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张丰东、被告赵金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6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冷宣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