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阳农商银行与陈思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思国,陈文久,徐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郭佳莲,行长。被执行人陈思国,男,生于1969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陈文久,男,生于1949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徐廷芳,女,生于1949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636378.4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0元,尚欠636378.4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