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与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29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11区3街1301-1304。法定代表人:汤昌会。组织机构代码:510504000020896(1-1)。被申请人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5号新希望大厦1幢7楼7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辉。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10604248。申请人泸州市鼎宇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和泸州兴泸居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丁启学以其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丁启学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层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晓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