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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836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XX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拥郃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尚拥郃送达日期: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