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8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836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XX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拥郃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尚拥郃送达日期: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