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4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郑影与付松、秦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影,付松,秦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4554号申请执行人郑影,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付松,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秦莉,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郑影与被执行人付松、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茅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付松、秦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影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二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587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8593.1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扣划秦莉所有的银行存款68593.13元,因该案款已被(2013)铜执字第1194号案件扣留,未退发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付松、秦莉所有的刘场小区5-1-601室及三环西路福润小区1-1-501室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付松、秦莉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茅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义执行员 李广达执行员 邓 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