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詹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648号原告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啟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腊荣(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7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审判员 胡慧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冰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