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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5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何国新与陈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新,陈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国新,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健伟,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国新与被告陈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健伟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何国新2102**.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27元。因债务人陈健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何国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健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12493.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4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