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法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何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何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文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委托代理人欧阳霖,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天全,道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何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明江人民陪审员  何章保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