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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惠立鹏与庆升、王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立鹏,庆升,王柏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940号原告惠立鹏,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庆升,男,3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柏春,男,4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立鹏诉被告庆升、王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立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立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立鹏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惠立鹏负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慧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