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惠立鹏与庆升、王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立鹏,庆升,王柏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940号原告惠立鹏,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庆升,男,3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柏春,男,4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立鹏诉被告庆升、王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立鹏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立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立鹏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惠立鹏负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慧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