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谭仲英与彭晓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仲英,彭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谭仲英。被执行人彭晓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仲英与被执行人彭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晓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