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马季与韩盛房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盛房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马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盛房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宁园路1-3号1门,注册号210100402000562。法定代表人沈义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天悦、张旻之,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季。委托代理人:姜连山,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盛房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季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焱(主审)、审判员白丽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盛房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盛房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盛房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上诉人韩盛房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马 焱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