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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行申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彭汉宜与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汉宜,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3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汉宜,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花园特1号。法定代表人邹仕芳,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景新华,区长。彭汉宜因诉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硚口区房管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6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汉宜再审申请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本案系信息公开案件属于行政诉受案范围,应对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进行审查。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认定事实错误。且援引法院内部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审法院未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未经询问当事人和公开开庭,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侵害了其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彭汉宜向硚口房管局申请公开彭新年位于硚口区中山大道63号、65号和三乐里79号房屋于1992年已经拆除的时间记录信息。因该申请事项涉及的房屋于1978年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1995年又被撤销社会主义改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系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的规定,私房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该通知属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适用。原审法院经过阅卷后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迳行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二审裁定驳回彭汉宜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彭汉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汉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冰审判员 韩 黎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