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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冯霞与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霞,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霞,女。被执行人周小平,女。申请执行人冯霞与被执行人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9民督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9民督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可以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