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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夏明与夏勇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夏勇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352号原告:夏明,居民。被告:夏勇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诉被告夏勇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明负担。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