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故城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与刁金荣、王荣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刁金荣,王荣强,郑忠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76号之一原告:故城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金荣。被告:王荣强。被告:郑忠星。原告故城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与被告刁金荣、王荣强、郑忠星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故城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鄢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