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与陆亮、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陆亮,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516号原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俞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亮,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周吕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亮、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成正林审 判 员 徐晨炜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如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