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泓皓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横水镇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泓皓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横水镇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838号原告:河南泓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周贤、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横水镇政府,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法定代表人:张鹏,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泓皓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横水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泓皓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横水镇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泓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横水镇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5元,减半收取10072.5元,由原告河南泓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斌魁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