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强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强,男,1975年7月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吕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17名乘客从巴中市巴州区平梁镇福星街向南江县朱公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平梁镇曙光居委会3组路段处时,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平梁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涉嫌危险驾驶。经查,小型普通客车系农村公路客运汽车,核定载客8人,案发时实际载客18人,超员10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强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对被告人吕强采取���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2.检查笔录及视频光盘。3.驾驶证及行驶证。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证。5.小型普通客车照片。6.证人李某、吕某、吕某1、邹某、户某、陈某的证言。7.被告人吕强的常住人口信息。8.被告人吕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强在道路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强犯危���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晓平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蒲 晓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