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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奇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519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农民,住怀远县。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11/69717”号“五征”牌变型拖拉机,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境内沿Y221线自北向南行至黄庄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时与之刮撞,致手扶拖拉机失控撞到道路西侧人行道树上,易某某摔倒水泥路面上当场死亡。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此起事故中主要责任。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易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某家人和易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张某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皖11/69717”号“五征”牌变型拖拉机,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境内沿Y221线自北向南行至黄庄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时与之刮撞,致手扶拖拉机失控撞到道路西侧人行道树上,易某某摔倒在水泥路面上当场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怀远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检验:易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案发���被告人张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三十六万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常某、刘某、陈某、到案经过、报警情况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辆勘验照片、怀远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6]第002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皖大禹司鉴[2016]毒鉴字第196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怀远县农机监理站拖拉机驾驶证数据资料、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身份证、怀���县农机监理站驾驶员查档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张某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张某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