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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翁丽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翁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翁丽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007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翁丽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丽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丽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翁丽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6#钞的存款人民币92299.4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勇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