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民初字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与赵春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赵春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字22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1656342,负责人贾晓蓓,职务行长。住所地通许县迎宾路二号。委托代理人厉步龙,男,汉族,1973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春义,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诉赵春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路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