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644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某,男,1972年5月6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亳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欣、李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15时许,明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和平路与西外环路交叉口西10米处,追尾撞到同向在前等红绿灯的卞某驾驶的皖S×××××号重型罐式货车的尾部,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明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15毫克/100毫升,后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2.22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明某醉酒驾驶皖S×××××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和平路与西外环路交叉口处,追尾撞到同向在前等红绿灯的卞某驾驶的皖S×××××号重型罐式货车的尾部,致被告人明某驾驶皖S×××××号小型越野客车倒车镜等物品毁损、卞某驾驶的皖S×××××号重型罐式货车尾部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明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15毫克/100毫升,后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测,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2.2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人明某赔偿被害人卞某车辆的维修费用。被害人卞某放弃被告人明某对车辆维修的费用。上述事实,被告人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结果单、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的司法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另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明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朝霞审 判 员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咏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4页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