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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0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欣与刘泰山、刘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欣,刘泰山,刘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780号原告:周欣,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刘泰山,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刘嘉庆,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周欣与被告刘泰山、刘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吴兆安审 判 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