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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董学武与刘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武,刘保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769号原告:董学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庆,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武诉被告刘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学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00元,由原告董学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