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董学武与刘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武,刘保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769号原告:董学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庆,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武诉被告刘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学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00元,由原告董学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