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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平与被执行人赵占权、郭付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平,赵占权,郭付梅,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平。被执行人赵占权。被执行人郭付梅。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占兵,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佳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平与被执行人赵占权、郭付梅、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湖北世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二组x幢的房屋及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二组x幢的房屋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