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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庆州与张玉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州,张玉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129号原告杨庆州,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被告张玉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洪涛。原告杨庆州诉张玉风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州撤回对被告张玉风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安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