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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世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2民初4554号原告:张世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新世纪蓝湾购物商厦对过沿街楼。主要负责人:刘福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世志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军、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世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821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鲁L×××××/鲁L×××××挂号牌货车挂靠于莒县大宇运输队,并以挂靠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处购买一份商业险。2016年3月22日5时30分,原告雇佣的司机张世富驾驶该车在章丘市省道102章丘柳岗路口东侧处追尾发生事故,导致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认定张世富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75620元,支出拖车费6500元,共计损失8212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投保人亦不是被保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原告主张的车损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4日,原告张世志所有的鲁L×××××半挂牵引车以挂靠公司莒县大宇运输队的名义在被告处投保一份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为25868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2016年3月22日5时30分许,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张世富驾驶投保车辆沿省道102行驶至省道102章丘柳岗路口东侧时,与刘涛驾驶的鲁A×××××号牌重型货车追尾碰撞,造成投保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章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世富负全部责任,刘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勘查现场,并同意将投保车辆拖回日照进行维修。鲁L×××××半挂牵引车经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委托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为75620元,原告支出拖车费6500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经原、被告同意,本院委托日照信益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投保车辆鲁L×××××半挂牵引车损失为68663元,重新鉴定费1600元。另查明,投保车辆鲁L×××××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莒县大宇运输队经营,实际车主为原告张世志,并同意由原告主张保险权益。本院认为,莒县大宇运输队与被告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予赔偿。投保人莒县大宇运输队同意由原告主张本案保险权益,对于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予以确认。经双方共同委托日照信益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68663元,对于该项损失数额,予以确认。重新鉴定费1600元、拖车费6500元系为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确认损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付。综上所述,原告请求部分有理,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世志保险金75163元;二、驳回原告张世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重新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负担1696元,由原告张世志负担1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