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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聂桂芳与深圳市公明上屯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桂芳,深圳市公明上屯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23号原告聂桂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公明上屯股份合作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合水口上屯居民小组办公楼(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麦少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聂桂芳诉被告深圳市公明上屯股份合作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桂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