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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长坤与易延彬、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坤,易延彬,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坤。被执行人易延彬。被执行人陈平。李长坤与易延彬、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延彬、陈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长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担保人别香芝位于县城白羽街锦泰公寓1幢3单元1楼房屋(房权证号:白羽街道字第10241**号),冻结被执行人易延彬、陈平价值66000元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易延彬、陈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长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易延彬、陈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长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时权吉执行员 南娟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