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方亚凤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亚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782号申请人方亚凤,女,生于1977年6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4453X3。负责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方亚凤诉杜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执行案款37422.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37422.76元,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田小静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