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正莲与田先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正莲,田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977号申请执行人许正莲,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田先杰,男,1969年7月16日生,住六安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终字第00398号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田先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先杰有位于六安市大别山路西苑新村B2幢503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先杰所有的上述房产(产权证号:)。二、被执行人田先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田先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恩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