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承兴与左金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承兴,左金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1868号原告:袁承兴,男,住武夷山市。被告:左金友,男,住武夷山市。原告袁承兴与被告左金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袁承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承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袁承兴负担。审 判 长 曾晋武审 判 员 林 璇人民陪审员 徐像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