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行审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与武汉中木子服饰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武汉中木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审2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江秀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中木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中,该××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3月7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白德勇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