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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行审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与武汉中木子服饰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武汉中木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审25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江秀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中木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中,该××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环罚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3月7日作出的陂环罚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白德勇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