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1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路桥中兴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台州市路桥中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2号明珠大厦。负责人任轲。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中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24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林宏亮。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台路商初字第510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台州市路桥中兴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镇桥洋村104国道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路国用2005第002**号),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4执1465��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20日,买受人浙江世超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G23J5U)以105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州市路桥中兴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镇桥洋村104国道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路国用2005第002**号)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中兴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镇桥洋村104国道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路国用2005第002**号)归买受人浙江世超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G23J5U)所有。四、买受人浙江世超电机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