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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6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7年8月4日出生,苗族,户籍地云南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指定本院审判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携带“伪基站”设备,冒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发射无线电信号占用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频段,在本市普陀区、静安区、虹口区等地发送诈骗短信。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号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经测算,被告人李某共计发送诈骗短信1,111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星辰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抓获经过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