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某房地产诉被告候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905号原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某,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侯某,男,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由原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计红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