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元多与阿布都艾尼·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多,阿布都艾尼·买买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165号申请人:李元多,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耿庄桥镇孟庄桥村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阿布都艾尼·买买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阿图什市。申请人李元多与被申请人阿布都艾尼·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布都艾尼·买买提银行存款24362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元多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宁晋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43624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元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阿布都艾尼·买买提银行存款2436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费1738元由申请人李元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国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