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胡建定、李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胡建定,李群,邱翔声,胡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代表人:胡坚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建定。被执行人:李群。被执行人:邱翔声。被执行人:胡娟娣。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建定、李群、邱翔声、胡娟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698799.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群房产已拍卖成交,申请人已取得分配款1125901.5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邱翔声名下财产本院一时难以处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