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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四团支行与库买西别克·地三达依、孔不拉提·哈木沙克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四团支行,库买西别克·地三达依,孔不拉提·哈木沙克,阿依波拉提·吾托格巴依,艾斯波拉提·吾托格巴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62号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四团支行,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六十四团镇江。负责人:宋振伟,���长。被申请人:库买西别克·地三达依,男,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五连职工,住。被申请人:孔不拉提·哈木沙克,男,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五连职工,住。被申请人:阿依波拉提·吾托格巴依,男,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五连职工,住。被申请人:艾斯波拉提·吾托格巴依,男,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四团十五连职工,住。担保人:伍春富,男,汉族,第四师六十四团二连职工,住。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四团支行与被申请人库买西别克·地三达依、孔不拉提·哈木沙克、阿依波拉提·吾托格巴依、艾斯波拉提·吾托格巴依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库买西别克·地三达依、孔不拉提·哈木沙克、阿依波拉提·吾托格巴依、艾斯波拉提·吾托格巴依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伍春富以其所有的车号为新F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四团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伍春富所有的车号为新F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让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库买西别克·地三达依、孔不拉提·哈木沙克、阿依波拉提·吾托格巴依、艾斯波拉提·吾托格巴依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伍春富所有的车号为新F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手续;三、案件受理费1070元暂由申请人伊犁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六十四团支行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继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