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长林、李剑文等与中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林,李剑文,中山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088号原告:李长林,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李剑文,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上列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5726530-8。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森,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镒强,该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林、李剑文诉被告中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长林、李剑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林、李剑文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林、李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两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长林、李剑文负担。审判长龚竹梅代理审判员仇丽君人民陪审员陈晓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孙婉霞石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