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凤琴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琴,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吴凤琴,女,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光山县。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光山县。本院在执行吴凤琴诉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0000元未能履行,其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