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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凤琴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琴,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吴凤琴,女,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光山县。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光山县。本院在执行吴凤琴诉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0000元未能履行,其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