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0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与汤贻华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汤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0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曙光村,组织机构代码79811990-7。法定代表人张名宏,经理。被执行人汤贻华,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县郊区大院华安集团。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与汤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汤贻华所有的铜陵市井湖都市家园7栋601室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铜陵市井湖都市家园7栋6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