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永、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永,李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894号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旺华。被告:赵永。被告: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被告已主动承诺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素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涛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