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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余正炳、杨秀芝与余建华、杨秀芝分割共有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正炳,杨秀芝,余建华,王有芬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财保32号申请人余正炳,男,汉族,1952年5月27日生。申请人杨秀芝,女,汉族,1943年11月12日生。被申请人余建华,男,汉族,1975年3月4日生。被申请人王有芬,女,汉族,1978年1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正炳、杨秀芝与被申请人余建华、杨秀芝分割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正炳、杨秀芝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正炳、杨秀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余正炳、杨秀芝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廖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