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余正炳、杨秀芝与余建华、杨秀芝分割共有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正炳,杨秀芝,余建华,王有芬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财保32号申请人余正炳,男,汉族,1952年5月27日生。申请人杨秀芝,女,汉族,1943年11月12日生。被申请人余建华,男,汉族,1975年3月4日生。被申请人王有芬,女,汉族,1978年1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正炳、杨秀芝与被申请人余建华、杨秀芝分割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正炳、杨秀芝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正炳、杨秀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余正炳、杨秀芝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廖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