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4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郑友与崔志臣、柏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友,崔志臣,柏晓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663号原告:郑友,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古冶区。被告:崔志臣,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柏晓茹,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友与被告崔志臣、柏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友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00元由原告郑友负担。审判员 李星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