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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郑友与崔志臣、柏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友,崔志臣,柏晓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663号原告:郑友,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古冶区。被告:崔志臣,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柏晓茹,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友与被告崔志臣、柏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友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00元由原告郑友负担。审判员  李星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