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石小丽与长春播报堂品牌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小丽,长春播报堂品牌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750号原告:石小丽,女,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长春播报堂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丽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丽与被告长春播报堂品牌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石小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